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