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