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