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