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五条 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相关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