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