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