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