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三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