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