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