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八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