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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七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申请审定前,培育者可以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配套系的生产性能、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明确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规模及培育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予批准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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