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