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