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 第七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开展摄制工作。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制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数量的国产电视剧后,方可与港澳台或外国合作制作电视剧(以下简称“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第十五条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分为联合制作、协助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 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到境外拍摄电视剧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