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 第十七条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 第十七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到境外拍摄电视剧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境外拍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