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