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