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3. 第四章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

第二十七条 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出口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口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第二十九条 进口、出口电视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单位参加境外的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应当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 第三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卫星等方式进口、传输电视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