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 第三十条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 第三十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单位参加境外的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应当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电视剧必须事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