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电视剧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电视剧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电视剧报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