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电视剧报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