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送审单位对电视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及完备的电视剧复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