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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八条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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