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