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十二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