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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电视剧审批管理的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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