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侮辱、诽谤他人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