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七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认定拟并网方的并网基本条件。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的,调度机构应当向拟并网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