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八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八条 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