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六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