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上报的电网安全风险的跟踪监视,不定期开展对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