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二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电网企业要将风险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担负相应风险监视监督指导职责的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对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风险相关方未落实风险控制方案的,电网企业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