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汇总形成本省(区域)年度风险管控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