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所辖220千伏以上电网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全面总结本企业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深入分析所辖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

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建议。

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或者有关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