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二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二条 对于三级电网安全风险,由相关电网企业自行监视;对于二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对于一级电网安全风险,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应当上报国家能源局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