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条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在于密切跟踪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风险监视工作应当遵循“分区、分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跨区电网风险,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内跨省电网风险,由当地区域电网企业负责监视,国家能源局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相… 第十二条 对于三级电网安全风险,由相关电网企业自行监视;对于二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对于一级电网安全风险,国家能源局当地派出机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