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一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电网安全风险监视 第十一条 对于四级以上电网安全风险,相关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第九条所列监督指导关系,报告国家能源局或相关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报告国家能源局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