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网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风险控制工作,将电网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第十三条 对于四级以上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风险控制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规程等要求,综合考虑风险控制方法与途径,必要时与发电企…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落实各自责任,保证风险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综合采取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措施,控制电网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 可能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造成影响的电网风险,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做好风险告知和说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由于自身原因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要及时向电…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风险控制方案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其他风险相关方的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风险控制方案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