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