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