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