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限期整改、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