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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照第八条、第二十条建立的相关工作制度,应在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上述工作制度如有更新,应于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另行报送。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现场监管措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限期整改、监管通报、出具警示函、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依规… 第三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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