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现场监管措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进入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询问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通过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现场监管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