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电源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源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 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