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