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