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