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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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