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